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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 性同意权的司法突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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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5-14 20:43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一枚订婚戒指,能否成为性同意的“免责金牌”?一场传统婚约,是否天然包含对身体的让渡权?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审判,不仅改写了两个年轻人的命运轨迹,更让“人的权利”愈发清晰可见。从1997年“婚内无奸”的固守,到2019年分居丈夫被判强奸的突破,我国法院正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判决,艰难重构着性自主权的边界。
2023年1月30日,男方席某某与女方吴某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并订婚,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和两枚戒指。同年5月1日,双方订婚,次日在新房内发生性关系,女方反抗并报警称被强奸。
2023年12月25日,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认定席某某违背女方意愿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构成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。2025年4月16日,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法院认为,即使双方订婚,也不等同于法定结婚,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。
女方指控席某某在非自愿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并有身体淤青、烧毁财物等证据支持。男方及其母亲质疑女方存在敲诈、骗婚行为,并称未在婚房上加女方名字。法院明确指出,订婚行为虽属民间习俗,但不等同于法定婚姻关系,席某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。
男方已被羁押约690天。女方已退还彩礼及戒指,但男方母亲两次拒领。该案引发公众对订婚习俗、彩礼给付以及性同意概念等广泛讨论。
我国刑法规定,强奸罪的核心是“违背妇女意志”。司法实践中采用“综合标准说”,结合事前态度、事中反抗及事后反应综合判断。本案中,被害人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,案发时存在肢体反抗(如拉窗帘、点燃物品)、事后激烈反应(报警、逃离),均为法院所采信。
熟人强奸案常因“自愿性行为”的辩解陷入争议。本案中,法院通过多项证据链(通话录音、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现场勘验、监控视频等)锁定席某某的强迫行为,驳斥“双方自愿”的质疑。审判长特别指出,订婚关系不改变性同意的法律性质,性自主权独立于婚约状态。

裁判要旨显示:
1.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,不存在所谓的“订婚就有性权利”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。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,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2.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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